為落實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(以下簡稱《安排》)中關于證券業的一項承諾-簡化香港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相關程序,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經協商,已就如何落實承諾的具體安排達成一致意見。
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《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-與證券及期貨人員資格有關的安排》,香港專業人員只要通過內地相關法規考試,即可獲中國證券業協會或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。通過該途徑取得從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員,如持有香港負責人員牌照,中國證監會將認可其作為內地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歷要求,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,將等同取得內地一般的從業資格。基于對等原則,內地專業人員也可通過簡化途徑獲得香港行業資格。經此途徑取得行業資格的內地專業人員,如擁有內地高管人員任職資格,香港證監會將視其符合香港負責人員的行業資格,如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,將視其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。上述香港專業人員,是指持有(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內持有)香港證監會發出相關牌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;內地專業人員,是指擁有有效的內地相關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。
所有準備經上述途徑取得資格的人員,應按內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申請。其所取得的從業或行業資格,仍須受兩地資格對照的限制。
雙方還就考試方面的合作、兩地資格對照、審核資格安排、監管合作以及違規和調查各方面進行了充分商討,并取得了共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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